城乡居民“两病”
保障待遇
“拍了拍”你!
自去年5月起,市医保局、卫健委共同发力,将全市46.21万名“两病”规范化管理人员直接纳入“两病”保障范围,不需要再进行备案登记,参保人员可直接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城乡居民“两病”待遇。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两病”保障力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两病”诊断标准且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病(高危以上)或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标准的,可由本人或他人代办的方式,携带相关的病历资料至就近的参保地二级(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申请备案,即可享受两病保障待遇。